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52003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审批数量
一个城市经批准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为政府部门;
2.具有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成果保管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 原件 | 4份纸质,1份电子 | 纸质和电子 | 电子版为.pdf格式 | 涉密文件请勿网上提交 |
2 | 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信息 | 复印件 | 4份纸质,1份电子 | 纸质和电子 | 电子版为.pdf格式 | |
3 | 立项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4份纸质,1份电子 | 纸质和电子 | 电子版为.pdf格式 | |
4 | 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4份纸质,1份电子 | 纸质和电子 | 电子版为.pdf格式 | |
5 | 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 | 原件 | 4份纸质,1份电子 | 纸质和电子 | 电子版为.pdf格式 |
申请材料提交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和受理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的,接收申请材料;国土测绘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省级部门审核
省级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部内审批
国土测绘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四)办理批复
制作准予/不准予批准决定文件。
(办理流程详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在线申请审批或纸质申请审批。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应及时向分管部领导报告,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审批结果
(一)审批结果以准予/不准予批准决定文件的方式下达给申请人。(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2.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3.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4.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的结果,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批准文件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电话咨询:4000996938
电子邮箱:xzspzx@mail.mnr.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