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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服务指南

资质参谋2个月前 (05-21)测绘资质办理15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自然资源部地图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负责以下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其中,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委托开展地图审核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8号),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等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人送审的以下地图委托北京、吉林、浙江、山东、广东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等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地图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其中,导航电子地图等除外。

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地图审核

(二)子项名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1、《地图管理条例》(20151126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7号,201711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20181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

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地图审核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须经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确认、经手人签字。


2

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及其目录

原件

2

纸质/电子

申请人送审地图时,应当提交试制样图或样品原稿及加盖公章目录一式两份。

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3

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地图编制单位与送审单位非同一家单位的,应说明地图合法来源。


4

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原件

1

纸质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说明:

  1、地图审核申请表下载路径为“门户网站的服务--网上办事--测绘地理信息政务服务--下载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地图审核申请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测绘资质证书: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直接引用古地图;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申请材料提交

1、网上申请 在线办理具体路径为“门户网站的服务--网上办事--测绘地理信息政务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在线办理--地图审核--在线审批”。 在线申请后,需向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寄送正式地图审核申请材料。 2、现场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一层西侧大厅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一层,大厅收 邮政编码:100830 联系电话:(010)-63880129 4.送交样本与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地址及电话 联系人:白先生 电话:(010)-63881521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办理基本流程

  说明: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窗口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但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补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7.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

  8.申请事项属于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结时限

自然资源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通过政务大厅将延期办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审批结果

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地图审核批准书》。不予行政许可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送达

受理窗口收到审核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地图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地图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地图审核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地图审核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地图审核行政许可后从事地图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地图审核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5、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6、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部门名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政务大厅(收) 电话:(010-63880129

 (二)电话咨询:(010- 63880129

 (三)网上咨询:QQ群号:339727909

 (四)电子邮件咨询:xzxksl@sbsm.gov.cn

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网上监督投诉地址 https://zwfw.mnr.gov.cn/feedback/form/zxjd。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理地点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一层西侧

(二)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010-63880129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路径为“服务--网上办事--测绘地理信息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地图审核结果公告”)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地图审核申请表.docx

办理流程图

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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